摘要
为帮助贫困农民开辟更多增收渠道,部分地方政府利用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确保农民群众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助农增收效果总体较好。但是笔者注意到,在个别地方,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操作方式有待完善,部分问题亟待破解,存在风险需引起重视。一、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模式部分地方政府创新思路,选择一家或若干家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投资对象,将产业扶贫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入股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年限向贫困农民分配红利或股息,确保贫困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