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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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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1日下午,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
作者 蒋珊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0年第3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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