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上违法建筑物没收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土地管理法》修正以前的法制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不得从事经营性第二、第三产业等非农产业,即便形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事实,几乎不能补办相关规划等手续;法律只能对其做出“没收”和罚款等处罚。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以后的法制背景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即通过补办规划等手续的方式,“补正”地上违法建筑物的违法状态,而不宜没收地上违法建筑物;此外,还须对违法者并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48-156,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