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自“百度公司与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成为各地法院解决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项裁判规则。这一规则重在保护竞争者的商业模式等利益,维护互不干扰的竞争模式,符合“公益”条件才能实施干扰行为。这一思路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态势,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一般条款的规定。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第15期135-136,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