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安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且颇有争议、调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调解方法与调解技巧欠缺等缺陷和不足。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公安行政调解是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重要的补充与延伸。应坚持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明确界定公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增强基层组织在公安行政调解中的作用改进公安行政调解方式,使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与生命力。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7期92-93,共2页
Young Society
基金
河南省警察学院“我国警察调解制度的完善研究——以“枫桥经验”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NJY-2019-58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法治视阈下河南省公安行政治理现代化转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240041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