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强制医疗程序面临的庭审虚化问题,为切实消除质证简单、缺乏实质对抗、审判走形式的弊端,建议被申请人、鉴定人原则上应参加庭审,且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避免因公开与否引发"黑箱司法"的误解,损害司法公信力;通过赋予被害人知情权、异议权、求偿权、申请权等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标准应区别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其判定要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目前的精神状态、危害行为、人身危险性、家庭监管条件及被申请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要素;配套制度方面应明确鉴定机构的启动主体、层级及鉴定意见异议解决机制;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的精神病人实行代管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强制医疗程序的作用。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6-12,共7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