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非行为人购买某一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是专门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否则通过购买行为即可推定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而专门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一事由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消费者,而在于另一方当事人。即便在广告中使用了极限词,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欺诈行为。当害恶的内容本身尚不足以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平行社会一般人造成强制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对于是否做出财产处分行为仍然有衡量的余地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抉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时,该处分行为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就可以归属于行为人所编造的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虚假事由,从而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不仅违反罪数判断的基本原理,也是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专属于具体被害人的最重要基本权利的藐视。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基本支柱。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1期134-143,共10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