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01制度初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肇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分散规定于有关单行法,并探索开展办案实践,为我国开启行政复议的统一立法之路夯实了制度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1950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备具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声请复核处理。"这一条文所规定的"复核处理",即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有记载的行政复议制度。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1期144-149,共6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