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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对公司决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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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决议为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受法律行为重大误解制度规制。遵循公司决议与重大误解对象的类型划分,在具体适用范围方面,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仅存在内容重大误解的对外公司决议行为,在对外意思表示生效(要约为不得撤销)前,可适用重大误解。作为一种商行为,公司决议本身具有多数决规则等特殊性,在具体适用结果方面,结合重大误解制度的作用原理,重大误解表决权人符合上述情形撤销其表决意思表示后,若仍符合法定或章定的表决通过比例,决议效力维持,反之,决议不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 王希奇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40-47,共8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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