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范围内类似合肥南站“卡门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各地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并不统一,多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危害公共安全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罚。而通过事件回溯与理法分析可知,此两条执法依据并不完全适用于此类情况。若通过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条文以解决当前争议,建议采用严格主义的纯秩序犯归责方式进行修改;若维持现行制度,则建议铁路警方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密切与站务人员协同合作,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以新思维构建新型警民关系,提升铁道警务组织形态现代化建设。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75-82,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8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深化公安改革视阈下推进铁道警务组织形态现代化建设研究”(2018GGJS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