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渔发[202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有关直属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年第3期45-45,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