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技术飞速发展,然而它的每一步发展都伴随着新社会问题的出现,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之一,刑法必须做出回应。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应该确保在人类可控范围内运转,即主观可预见、客观可控制。只要存在这一前提,无人驾驶汽车的刑事主体地位就不会得到承认。刺破无人驾驶汽车刑事责任的面纱,实际责任主体应该是其背后的“人”。借鉴网络犯罪风险防控的经验教训,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刑事风险防控,可以从内在事故、外在事故、作为工具使用时的刑事风险进行识别,在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时、使用中、事故发生后,进行全方位的刑法应对。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41-51,共11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TJFX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