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隐名合伙人在建设工程诉讼中是否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某商业广场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月26日,承包人与申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将工程转包给申某施工,承包人收取管理费。随后申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因申某出现资金问题,2014年11月24日,申某与朱某等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约定由四方共同出资合伙承建本项目,由朱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随后,承包人与朱某签署《承包合同书》,工程由朱某继续施工,承包人收取管理费。2015年11月18日,住建局下达停工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年第4期78-78,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