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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正当性研究——从法理和实证的统合视角再议“马法之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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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发生在美国的“马法之争”拉开了网络法独立性论争的序幕,但受限于时代,“马法之争”未有定论。法律部门独立的条件应从其历史演化中寻找答案。观诸环境法、劳动法等新兴法律部门的分化史可知,法律部门的独立应考量六大因素,即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立法基础、司法基础、学术基础和政策基础。循此逻辑,就当下发展状况而言,网络法已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网络法已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网络立法渐成体系,互联网法院等网络司法活动的探索方兴未艾,网络法学术研讨和学科建设已取得较大进展,网络强国战略正在全面推进。此外,网络法独立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网络法独特的体系结构已非传统部门法所能涵盖,众多网络新问题需要独立网络法的积极回应。
作者 于志刚 唐磊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0-138,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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