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危险是被害人危险接受的第一阶段,也是判定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成立的重要依据。认识危险发挥阻却归责作用要从被害人与行为人两个维度展开:在被害人维度中,被害人需要对危险具有充分认知,只要被害人不具备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即可单方阻却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在行为人维度中,行为人不能具有优势认知,对行为人优势认知要进行双向考核,既要考核行为人的危险认知水平,又要比较被害人的危险认知情况,要在对行为人与被害人危险认知情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权衡得出结论。同时,行为人优势认知情况对被害人认识危险中责任承担走向的影响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9-144,共6页
基金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建构:以《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为进路”(2019SK009)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2019年度网络法治理论研究项目“网络‘黑公关’乱象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