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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的刑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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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 许晓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4期13-15,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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