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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广电总局立法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总局令第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等立法工作。规定明确,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规定提出,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6月18日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23-124,共2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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