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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性反思——基于169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7

A Systematic Rethink on Other Serious Circumstances in the Crime of Obtaining Loans by Fraudulent Means: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169 Criminal Judg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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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与"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欺骗行为"到"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作者 杨绪峰 Yang Xufeng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55-167,共1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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