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陷入经营危机面临破产的企业也随之增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对于各方主体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在处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问题上,破产管理人被赋予了选择权,即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然而,仅仅依靠简单的法条规定,并不能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复杂问题。本文通过对待履行合同的界定、现行规定和立法不足等进行探讨,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管理观察》
2020年第8期65-66,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