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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与“全民性”历史分歧的流变

The Evolution of the Historical Divergence Between the"Class Nature"and"Universal Nature"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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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西方法学多主张"全民性"而否认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主张"阶级性"是探讨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前提。苏联时期法学界认为法是全民国家的工具之一,它已经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中国法学界主要意见有三种:"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然非唯一属性;"社会性"("全民性")是法的本质属性;"阶级性和社会性(全民性)统一"。1990年代,原先反对将法的本质属性认定为"阶级性"的部分学者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探讨,提出"法无本质论""恶法非法论"与"市民社会优位论"。
作者 佘文博 She Wenbo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4期82-85,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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