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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传销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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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传销活动中一般参与人员的离开问题,即传销组织中参与人员或下线中途离开了是否计入原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本文认为应当计算入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对该成员曾经实施了管理、培训等行为,或者有直接或间接的发展行为,那么组织、领导者就应当对其曾经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2期38-3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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