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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实然刑法应对 被引量:3

The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of Sealed City during the Outbreak of Pan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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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作者 王立志 Wang Lizhi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7-86,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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