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作者
唐娜
王彬
Tang Na;Wang Bi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7-107,共2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司法与社会”项目研究子课题“裁判的智慧——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公正问题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37)“结果导向的司法决策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63192243)“基于个案的法律论证型式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63192419)“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