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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时期的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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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2年5月24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送来第二十号判决书请工农检察部部长何叔衡审批。何叔衡接过判决书,看到“被告人:朱多伸。瑞金县壬田乡人……判决:朱多伸处以枪毙”时,脑子里立即浮现出一个瘦小干练的老人形象。何叔衡到壬田检查工作时曾多次与其接触过,知其早年参加过地方农民暴动,后来又随暴动队员一起加入游击队,在一次战斗中负了伤,为革命立过功。壬田乡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他关心这个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那些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的乡苏维埃政府干部进行过多次举报,对一些“左”的口号和政策也毫不掩饰地表示过不同看法。他怎么会犯死罪呢?百思不得其解的何叔衡背起行李立即赶到壬田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查核实,何叔衡发现:朱多伸虽有罪过,但重判他主要是因他的多次举报一些区乡干部,这些人报复所致。另外,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人反映,枪毙朱多伸是某个领导交代的。何叔衡心里清楚,由于“左”倾政策的推行,加上宗派主义的影响,使乱杀错杀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次枪毙朱多伸,又是某些领导点了名的,如果“逆水行舟”,自己将面临严重后果。面对这种状况,何叔衡并没有丝毫动摇。他拿定主意:人民叫我当工农检察官,我就要为人民当好这个官,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于是,他大笔一挥,将对朱多伸的判决由“枪毙”改为“监禁二年”。
作者 高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1期22-22,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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