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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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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同案人梁某科(另案处理)的纠合下,伙同同案人周某维及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铁棍等工具,去到梁某科所在的工作单位,寻找与梁某科有矛盾的杨某发进行报复。随后被告人梁某及上述同案人,共同将杨某发拉出该厂车间,并持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时,一并对前来劝阻的被害人杨某丰等人也进行殴打,同案人梁某科持铁棍将被害人杨某丰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梁某在逃走途中被抓获归案。
作者 廖胜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1期51-51,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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