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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之维: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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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异常变故,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在个案处理时,对二者进行界分可遵循"形态论"和"结果论"两种裁判思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合同法上的定性应当重点考虑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如合同因疫情防控遭到毁灭性影响,则可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如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作者 侯国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5期14-1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6

  • 1史尚宽著.《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法函[1992]27号).
  •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5卡斯腾·海尔斯特尔(CarstenHerresthal) 许德风.“情势变更原则研究”[J].中外法学,2004,.
  •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118页.

共引文献74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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