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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能否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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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不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家或多家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成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这是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但当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涉及其他债务关系的处理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作者 康晨远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第5期71-71,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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