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皮锡瑞以“借事明义”概括《春秋》大旨,是一项错误而又有待辨析的学术主张。承认“事”的次要性、工具性和可阙性,不意味必须接受“事”的可伪性。皮氏的举证不能证明孔子和《公羊》作者同样允许“事”的假托,论证欠缺说服力。此外,“借事明义”的观点不见得符合经传的内容,掩盖了《公》《穀》二传也有强调史实的一面,因此不宜把它视作指导经传解读的有效原则。
出处
《中国哲学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3-39,70,共8页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四书学与中国思想传统”(15ZDB005)
中山大学“三大建设”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