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初各省曾吁请设置交通司作为地方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基于集权化交通管理目标,中央政府一直予以否定。因为未能设置交通专管机构,地方政府只能在民营铁路上发挥有限的作用。由于地方主义盛行,中央政府控制力有限,统一集权的管理体制难以落实到位,地方仍对国有铁路体系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国有铁路虽然一般兼具部分行政管理功能,但因权限不清,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权存在着冲突,削弱了铁路一体化管理的效果。民初,中央与地方在铁路管理权限变动过程中存在着折冲与变通并存的状况。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3-110,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路权视野下的近代中国铁路技术转移与自主化进程研究”(项目编号:19BZS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