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定罪过程中考虑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将导致在共同犯罪中不同主体之间入罪标准的不一致,涉及共犯与身份的问题。身份犯分为行为类型身份犯与行为人类型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行为类型身份犯的,两者构成行为类型身份犯的共犯,但对于无身份者应当从轻处罚;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行为人类型身份犯的,两者在构成要件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无身份者按照其单独正犯触犯的罪名予以定罪量刑,有身份者按照行为人类型身份犯的规定定罪量刑。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属于行为人类型身份,其降低入罪标准的效果并不及于未曾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行为人。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19SFB301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项目“行政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研究”(2019M653894X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