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是一种效力位阶高低的表达,但作为其规范依据的“必为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均无法推导出此种纵向关系,同时该论断本身也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事实上,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是一种二阶观察与外部限制的关系。通过引介社会宪治主义的系统理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分析视角也转向了横向的外部效力限制结构。宪治功能和宪治领域的限定为党规系统作为“自创生”的次级系统提供了理论基础,并由此明确了党规系统区别并独立于法律系统的二元结构(党内法规不属于国家法),而宪治过程是法律系统对党规系统实现外部效力限制的缘由所在,并通过形成特有的宪治结构(多层级二元符码)将外部限制的运作予以一般化和常态化。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党内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14ZDC006)
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党内法规实施行为实证研究”(18CDCJ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