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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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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大产物,在极大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存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主要包括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驾驶员模式、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与劳务公司驾驶员模式、租赁车代驾模式以及社会车辆加盟模式,其中最有争议的为最后一种模式。在此模式下,无论是从平台的组织角色、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还是车费的给付角度来看,认定平台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最符合法律定位的。这种定位对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有重大意义。提高立法位阶,健全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等,都有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 赵文静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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