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是淮南市大通区金湾香都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告张某、余某是居住在该小区的业主。原告公司于今年1月7日向大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余某支付2016年1丨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5562.36元和滞纳金12181.56元。大通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由于被告方情绪激动,意见较大,双方矛盾一时难以调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考虑到再让原被告双方到法院来当面调解既不方便,也存在安全隐患,法官便利用电话、短信和微信在双方之间搭建起调解平台,分别做双方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