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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地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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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1日,张某入职某工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为业务员岗位,工作地点是厦门市。2018年11月3曰,该工贸公司向张某送达了一份调动通知书,以员工调整需要为由将其从湖里区的工作地点调到同安区工作,工作岗位仍然为业务员,工资标准不变,并要求张某从收到通知的第3天起到同安工厂报到。
作者 兰通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4期55-5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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