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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被注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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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三,男,1971年4月出生,于1992年7月郑州纺织工学院毕业后,被分配至某纺织厂工作。张三又于1998年1月被调至某抽纱公司工作。抽纱公司属于某扶贫基金会的下属单位,于1992年成立,于200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纺织厂在2001年因经菅不善而被注销。在注销前,纺织厂为包括张三在内的所有员工补缴了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抽纱公司从2004年1月才开始为张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7年10月,张三通过公务员考试,与抽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招录至某市司法局工作。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0年第4期58-62,共5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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