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第88条属于刑事实体法当中的程序性规定。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及于程序性规定的观点存在过度扩张"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范围、错误理解追诉期限与刑事责任关系以及混淆追诉期限延长与核准追诉两制度目的等问题。1979年《刑法》第77条设定的追诉期限延长条件过于严苛,1997年《刑法》对该条的修改目的在于纠正侦查机关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致轻纵犯罪的弊病,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这一目的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中。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基本价值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非对已经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的案件轻易放纵。犯罪后至承担责任前的良好表现,不能成为消灭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6期23-27,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