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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认定的两类偏差及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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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对行政犯的认定容易出现两类偏差:一是前置性的行政认定被直接采纳为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行政犯的空白罪状立法模式使得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不足,导致涵摄错误的发生。对第一类偏差应从实体和证据层面正确把握前置性行政认定的作用;对第二类偏差应当探寻涵摄错误在实践中的合理出罪空间。
作者 杨坤 周代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6期45-49,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行政违法与行政犯关系研究”(CJ2017B0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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