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岳麓秦简中,有一条针对"对""请""奏"这三类上行文书的牍牒尺寸、容字、编联等简牍形制方面的事项所颁布的令文,由11枚简组成,内容完整,为进一步认识秦代官府文书的简牍形制特征提供了材料[1]。诸上对、请、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编及勿连属└,事别编之。有请,必物一牒,各勶(彻)之,令昜<易>智(知)。其一事(1698)而过百牒者└,别之,毋过百牒而为一编,必皆散,取其急辞(辞),令约,具别白昜<易>智(知)殹(也)。
出处
《文物》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69-73,共5页
Cultural Rel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