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不纯粹是一种人工机器,但也不能等同于具有独立思维活动的主体,这种无法归类的溢出现象,正是技术革命导致文化调适过程中的挣扎心态之真实写照。基于当下的实践现实与技术期待,人工智能只能是一种“类人”智能,借助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因而只能是“类人艺术”。不过,人工智能艺术的兴起,挑战了我们对于既有艺术创作过程以及艺术观念的理解。从创作过程来看,人工智能艺术突显其“非媒介性”;从创作主体特征来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是“互动共生”的结果;从创作意图来看,人工智能艺术主要探索艺术的“创造性”问题,它是一种“观念艺术”。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78-18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作为视觉隐喻的画框及其谱系研究”(20YJC760092)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艺术体制论视野下的画框话语研究”(2018BS3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