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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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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某曾就读于某高校中医学专业,2013年4月黄某即将毕业,自行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九院)某科室联系实习,该科室同意黄某试岗。试岗期间黄某对住院病人何某采取理疗措施,何某在接受黄某的理疗后不久病情加重,并经市九院内设机构医疗安全专家委员会评定为医疗存在过错。市九院与何某双方先后通过自行协商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对赔偿达成协议,最终市九院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事后,市九院向法院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起诉黄某,要求法院判决黄某支付市九院垫付的赔偿费用。
作者
机构地区 人民法院报
出处 《农家致富顾问》 2020年第7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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