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常引发有关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而争议的本质在于应否采用刑罚手段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即站在传统报应论立场的“以刑代教”与基于现代预防刑论的“以教为刑”之争。引发争议的现实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的“失灵”,即存在刑罚与非刑罚处遇措施不明确、保安处分措施缺失与刑事政策偏重保护等方面的局限。在现有体系尚不完善之时,仅仅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犯罪圈恐非良策。同时考虑到立法成本与司法现状,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引入亦不可取。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对现有体系进行完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在个案中充分贯彻个别化原则,并在现有的犯罪治理体系中增设保安处分规定。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2期73-78,96,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