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从属于教育管理权的一项应然权,却出现了“不用”与“滥用”并存的悖论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惩戒的相关法律规范长时间缺位。教育惩戒行为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一种职务行为,其行使原则在于合法合规、育人为本、过罚相当、保障安全等四项。教育惩戒的方式与手段主要有采用正向列举法分级明确惩戒措施、采用反向列举法逐一排除不合法惩戒行为、采用兜底授权来细化补充惩戒规则。以期达到以育人为本,规范教育惩戒权合法正当运行,使教育惩戒权从“应然权”走向“实然权”的目的。
出处
《教育探索》
2020年第3期79-83,共5页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金
2017年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年度项目(FJ2017ZTB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