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这起因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的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宪法事例。然而,除了始于合宪性审查提案,后续进程的公开信息中未再出现宪法,未对以宪法名义出发的起点做正面回应。受到高度关注的“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2018年、2019年两份报告均重点提及此案并明确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审查研究建议,但其论据则分别主要落脚在“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不适应现实情况”。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7-23,5,31,32,共10页
Journa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复合式中国释宪机制研究”(15NDJC015Z)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