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征管机关在面临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核定征收。由于该条款“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等概念在税法中的不确定性,以及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过程有较强的主观裁量的特性,容易产生税企之间关于纳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歧。本文以涉税领域经典案例“德发”案为例,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核定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旨在为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核定政策时提供参考建议。
出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基金
安徽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XJSK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