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建筑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如复工日被迫延期,人材机费价格普遍上涨等。反映在司法领域,体现为疫情具有何种法律属性,工期能否及如何顺延,合同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相关费用或损失如何负担等等,需要及时研究应对。本文分析后认为,疫情需结合个案及当事人诉请判定,构成不可抗力时可顺延工期,并对顺延工期具体认定作出分析;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的,承包人可得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因疫情引起的赶工费、消毒防疫措施费、必要看护费等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人工机械等停工损失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各自承担;疫情一般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29-38,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