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拍卖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的,均构成"悔拍"。但"悔拍"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拍卖,在立法论层面可借鉴日本民事执行法上的次顺位购买制度。在实体责任方面,"悔拍"买受人应承担重新拍买与前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应当补交并容忍强制执行。竞买保证金的制裁属性较为有限,在买受人逾期、法院不予退还的情形下,本质上是买受人预付的差价责任款;若承担差价责任后仍有剩余,应退还买受人。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24-132,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分散型民事执行程序研究”(17BFX049)阶段性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基层司法与现代社会治理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