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参与一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社会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引入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资金筹集与住房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改进公共服务体系。为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住房企业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立法上明确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的营利性行为予以重点规制,并确立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的信息公开责任。
出处
《上海房地》
2020年第5期58-6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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