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虽已经确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基于民法与商法基本精神的差异以及法律规定侧重的不同,民商合一模式为形式上的合一与实质上的分立。民法典的开山之作《民法总则》缺乏对商法基本精神的彰显和基本规律的呈现,以及相关商事规则的构建,此为民法典立法的一大遗憾,但也为商法通则的破土而出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与可能性。由于商事规范表现形式特殊性和商法规范的相对独立性,《商法通则》编纂的条件已经成熟,且五编制的体例将更为适合。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5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