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操作性困境并非源于其自身法条规定,而应归咎于我国生态保护整体法律体系解释的缺失。为此需要对现有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建立刑法治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体系。首先,应明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内各要素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应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解析该行为是否具有客观违法性;最后,应从行为人所处的生活环境与文化传统判断其是否具有主观动机与违法性认识可能。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5期105-110,共6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