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概述了“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案”及判决情况,解释了法定抵销的概念,用比较法考察了有关国家的法定抵销制度,认为法定抵销制度进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应当主张法定抵销,原因在于:在权利性质方面,债权的权能不可分割,抵销权赖以成立的债权受时效约束;在功能方面,抵销权不能实现节约功能与公平功能,反而侵害债务人自愿,损害交易秩序;在制度衔接方面,该主张与优先受偿制度、债权请求权、时效制度矛盾。对于债务到期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只考察主动债权是否到期。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5期117-121,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